熱用戶須知
時間:2016/5/23 發布人:admin 來源: 寧城縣廣聯熱力有限責任公司
一、收費標準:
現行供熱計費標準執行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(赤發改價字【2009】1328號)文件:
1、居民供熱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個取暖期(6個月)每平方米23.6元;
2、非居民供熱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個取暖期(6個月)每平方米37.1元;
同時根據赤峰 市人民政府(赤政發【1999】68號《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》第20條規定:
建筑層高在3.3米以下(含3.3米)的,按標準計收;層高3.3米以上,4米以下(含4米)的,加收0.3倍;層高4米以上,5米以下(含5米)的,加收0.5倍;層高5米以上的,加收1倍。
二、熱費繳費法規:
熱費以預付方式交納。2011年7月1日《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》正式頒布執行,為確保供熱的順利運行《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規定:熱用戶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三十日內交納本采暖期的熱費。熱用戶應當按本條例規定和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。熱用戶逾期三十日內為繳納熱費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,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、限制供熱或者停止供熱。同時《赤峰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八條規定:不按時繳納熱費的按欠費額日加收3‰的違約金。經多次催告無效者供熱企業根據情節可暫緩供熱、限熱或停止供熱,由此造成的損失,由熱用戶承擔全部責任。
三、供、停熱手續辦理及相關規定:
1、熱用戶供、停熱、變更用熱性質、變更戶名等情況應當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,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,提交有關圖紙、產權證明等資料,并簽訂供、停熱合同(協議)。 停熱用戶需在每年9月15日前辦理完畢,逾期不予辦理。供、停熱以一個取暖期為單位,供暖期內不辦理任何供、停暖手續。辦理停熱時須結清歷年所有熱費,并嚴格按照熱力企業的相關技術要求自行將管道斷開、保溫,處理妥善,同時停熱時應認真遵守赤政字{2007}195號和寧住建發{2011}213號文件要求,每年按熱費總額的30%交納基本熱費,否則熱力企業不予辦理恢復用熱手續并通過法律程序追繳相應費用。
2、根據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和赤政發【2007】195及寧住建發【2011】213號文件,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四、用熱其他相關規定:
1、未辦理用熱手續,擅自用戶的熱用戶,應向供熱企業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、熱費,并按照相關規定處以3倍取暖費的罰金,否則,供熱企業將停止供熱并通過法律程序追繳相應的費用。
2、有下列情況之一,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時,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:
(1)、熱用戶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;
(2)、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;
(3)、停水、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;
(4)、因系統內調節設施失調,造成暖氣不熱的;
(5)、供熱設施正常的檢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;
(6)、由于乙方自己產權范圍內用熱損壞、維護維修不及時造成暖氣不熱的;
(7)、因涉及施工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等原因造成暖氣不熱的;
(8)、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的;
(9)、為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的;
(10)、自動排氣閥不起作用,不能正常排氣的;
3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,并依據《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》處以500-5000元罰款。
(1)、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的;
(2)、從供熱設施中取用供熱循環水的;
(3)、為經供熱企業同意,擅自改動供熱管道、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的;
(4)、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熱運行方式的;
4、熱用戶與供熱企業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:
熱用戶及供熱企業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進行維護、維修及更新改造。